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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 号文深度解读 · 第1讲

《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1710号文深度解读系列专题(一) | 战略规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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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2月31日,在“十四五”圆满收官与“十五五”宏伟蓝图即将展开的历史交汇点,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重磅文件--《关于促进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710号,以下简称“1710号文”)。文件开宗明义地指出:“电网作为连接电力生产和消费的枢纽平台,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核心环节。”这一论断明确了中国电网从传统物理输送通道向新型“枢纽平台”跃迁的行动纲领。它重新定义了电网的功能属性,重塑了源网荷储各环节的博弈关系与治理逻辑,标志着中国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进入了以“主配微协同”和“平台化治理”为特征的全新历史阶段。鉴于1710号文涉及面之广、改革力度之深、影响周期之长,仅凭单篇文章难以穷尽其深意,因此,笔者将推出“1710号文深度解读”系列专题,计划分八个篇章,抽丝剥茧地对文件进行全景式复盘。系列文章包括战略规划篇、主网互联篇、配网服务篇、微网协同篇、储能机制篇、投资电价篇、调度变革篇、消纳集成篇等八大维度,试图为行业同仁拼凑出一幅完整的新型电力系统变革图景。

作为系列解读总论式的开篇,本文聚焦顶层的“战略规划篇”。

文章将沿“顶层设计--物理架构--治理逻辑--生态演进(各主体策略)”的脉络展开:首先剖析“统一规划”如何打破行政与市场壁垒,解决跨区域资源配置难题;其次探讨“主配微协同”这一新型物理架构下各层级电网从割裂走向融合的路径;接着解读“平台化治理”背后的机制创新,分析电网企业如何从管控者转型为服务平台;最后展望此轮变革对政府、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技术研发等电力服务主体带来的深远影响、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本文旨在从战略规划角度系统梳理,解析新型电力系统下电网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

01 顶层设计

中国能源发展长期受到行政区划壁垒的制约,各省制定能源规划时往往侧重自身利益,导致省间资源难以优化配置。

这种基于行政边界的规划模式在常规能源时代尚可维持,但在新能源大规模发展背景下已难以为继。风能、太阳能资源禀赋跨区域分布不均、出力具有波动性和间歇性,而电力系统要求供需实时平衡;要实现大规模新能源消纳与优化配置,必须打破行政壁垒,推动更大范围的统筹规划与跨省跨区电力互济。

1710号文在战略规划维度的关键举措,就是重申并强化“统一规划”的统筹地位。文件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提出要坚持“统一规划建设、协调运行控制、贯通安全治理、创新技术管理”,并配套了一系列具体制度。

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9月发布《能源规划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5〕1216号),已为这一战略奠定法理基础。《能源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和省级能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与评估流程,强调规划的刚性约束,要求新能源项目核准必须符合能源发展规划。

这要求今后各地推进新能源项目,必须充分考虑电网的消纳能力和跨省外送通道匹配度,严禁违规超规划审批项目。

1710号文进一步强调“严肃规划执行,加强电力规划实施监测和监管,适时开展项目优化调整”,通过从源头上规避“不顾消纳条件盲目建设”等无序现象,确保电源发展与电网送出及消纳市场能力精准匹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源网协调发展。

2025年一些地区新能源上马过快导致电网接入困难、消纳压力剧增,这套规划刚性约束机制正是为校正这一偏差、在“十五五”期间实现源网协调保驾护航。

“统一规划”还体现在跨电网企业经营区的统筹协调上。我国电网运营主体多元,除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外,还有内蒙古西部电网和部分地方电网。过去,不同电网公司之间在物理互联和调度协同上优化空间较大,经营区边界常成为资源流动壁垒。

对此,1710号文第22条提出:“国家统一规划布局跨电网企业经营区电网工程,提升跨经营区电力输送与互济能力。相关电网企业按照一个主体原则,协商明确建设运营主体和合作方式。”这为跨区域电网工程建设指明了合作模式。

事实上,政策信号在2025年中已初现端倪。7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跨电网经营区常态化电力交易机制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5〕915号),原则同意国网、南网之间建立常态化交易机制,明确了交易组织、结算办法和风险防控要求,打破原有物理边界。

1710号文据此从规划层面将这一机制固化,表明分散的电网格局将通过顶层规划统筹,跨区域物理瓶颈和体制障碍有望进一步消除。这实现了电网物理层面的互联与市场机制层面的互通,为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消除了障碍。由此正在形成一张跨区域、跨主体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网络,资源配置逻辑将由过去各省自我平衡,转向全国“一盘棋”的整体优化局面。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统一规划”既是约束也是机遇。约束在于,项目布局必须服从国家整体规划,不得各自为政;机遇在于,本地优势资源可更顺畅地融入全国大市场,通过跨省输电通道实现价值。特别是在中央提出“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的背景下,能源富集地区和负荷中心地区的协作将更加紧密,统一规划成为协作的基石。

对电网企业而言,统一规划意味着投资行为将接受更严格监管。“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的原则为电网投资划定了红线,要求既要适度领先需求又不得过度超前建设。

配合这一原则,2025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新版《输配电定价监管办法及配套办法》(发改价格规〔2025〕1490号),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等相关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同时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输电价格相关机制,推动形成与工程功能定位、利用水平相适配的激励约束安排。

这实际上形成了监管闭环:电网投资须精准匹配规划需求,偏离规划的项目将难以纳入准许成本回收。电网企业因此必须在保障供电安全、控制成本和推进服务转型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从过去追求规模扩张转向提升资产利用效率。

可以预见,“十五五”期间电网建设将更加注重内涵式高质量发展,而非单纯的外延式规模扩张。

02 物理架构

“统一规划”侧重解决横向的跨区域连通问题,“主配微协同”则着眼于电网纵向层级的深度融合。

按照1710号文描绘的新型电网蓝图,主干电网、配电网和智能微电网将构成功能互补、运行耦合的有机整体。文件要求“加快建设主配微协同的新型电网平台”,并设定了到2030年的阶段性目标:“主干电网和配电网为重要基础、智能微电网为有益补充的新型电网平台初步建成,主配微网形成界面清晰、功能完善、运行智能、互动高效的有机整体。”

这一架构设计,是对《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加快智能电网和微电网建设”要求的具体落实,在新能源高比例接入的新型电力系统中,电网结构的灵活性和韧性将成为核心竞争力。

2.1 主干电网

大电网在新型电力系统中仍扮演基础支撑角色。高比例新能源并网背景下,大型主干电网仍是提供系统级支撑能力的重要依托,可在惯量支撑、短路容量、调频调压与故障支撑等方面提升系统抗扰动能力,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1710号文强调要“统筹优化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和主干网架”,这表明即使分布式能源蓬勃发展,大电网作为资源大范围配置的主通道地位依然稳固,在安全保障层面甚至进一步强化。

主干电网需要在更复杂多变的运行环境中保持频率、电压稳定,成为抵御系统性风险的“稳定器”。正因如此,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9月9日印发《跨省跨区电力应急调度管理办法》(发改运行规〔2025〕1193号),建立了跨省跨区电力紧急支援调度机制。这一机制依托于坚强可靠的主干网架才能实施,可见强化主网架对于应对极端情景下的电力保供至关重要。

2.2 配电网

转型的重点在配电环节。传统配电网主要承担电能分配功能,典型形态是无源单向辐射网络,然而随着高渗透率的分布式光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侧储能等接入,配电网正从被动末端环节转变为主动交互主体。

1710号文提出要建设新型配电系统,明确要求推动新建住宅配建充电设施达标,提高电网对充放电行为的友好互动能力,为支撑这一变革,监管部门早已行动:2025年1月17日国家能源局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针对分布式光伏无序发展给配电网带来的压力,建立了以配电网承载力评估为核心的项目备案和接网标准,倒逼配电网企业提升对分布式资源的“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

同年5月16日,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5〕624号),要求建立配电网承载力信息公开机制,实现配电网承载能力的透明发布。

信息透明使得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电网实际接纳能力合理布局项目,促进配电网与分布式能源的良性互动。这些举措的核心在于加快配电网的柔性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升配电网对源荷双向随机波动的适应能力,使其从“传统的被动末端环节”升级为有源互动的开放平台。

未来配电网企业将肩负普遍服务和公平接入的双重责任,既要加速城镇老旧社区和农村电网改造,又要为分布式能源、电动汽车、储能接入提供规范透明的规则与成本分担机制。

2.3 智能微电网

微电网是此次政策中的一大创新亮点,被定位为新业态载体和“大电网有益补充”。1710号文赋予智能微电网“自平衡、自调节、自安全”的功能定位,意味着在大电网末端将构建众多具备自治能力的单元。

平常状态下,这些微电网单元与主网保持互联互动,提供灵活调节支撑;在极端情况下则可与主网解耦,自主形成孤岛运行,保障自身重要负荷的供电连续性。

从试点情况看,这一概念已有积极探索。2025年5月23日,国家能源局启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第一批试点工作(国能发电力〔2025〕53号),将“智能微电网”列为七大试点方向之一,探索高比例新能源系统的运行新模式。

1710号文对微电网的重视,正是对这些试点经验的总结提升。“十五五”期间,随着试点成熟,智能微电网有望从示范走向规模化,在偏远地区供电保障、产业园区提高电能可靠性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更具突破性的创新是“绿电直连”模式。2025年5月30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绿电直供的定义和适用场景,允许新能源发电侧与用电侧通过专用线路直接连接。

这种模式突破了传统电网统购统销的经营边界,实现新能源就地就近消纳,对于高耗能、出口型产业的绿色转型以及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的清洁供能而言,绿电直连提供了全新路径。

与此同时,它也促使电网企业重新思考自身在能源传输价值链中的定位。当新能源发电可以绕过公用电网直接供给用户时,电网公司必须通过提供调度平衡、安全保障等增值服务来体现价值。

随着主网、配网、微网关系由传统垂直层级演变为动态协同,电力流在不同层级间有序流动:主网提供系统级平衡和广域互济,配网侧重局域开放接入与优化,微网则实现末端自治和快速自愈。

通过界面清晰、功能互补的三层架构,新型电力系统将在物理层面获得既稳态强健又灵活高效的支撑骨架。

03 治理逻辑

在理解规划统一性与架构协同性的基础上,还需剖析1710号文体现的治理逻辑演进。

传统电网治理模式基于电网的自然垄断属性,强调准入管控和安全责任,但在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各类新兴主体大量涌现,原有封闭管控模式面临挑战。

1710号文传递出明显的“平台化治理”导向,即要求电网企业强化作为开放服务平台的属性,这是对电力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呼应:电网企业将从单一的输配运营者,转型为多元主体参与的交易撮合者和综合能源服务提供者。

首先,市场机制改革为平台化治理奠定了经济基础。2025年1月27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确立了“市场出清电价+差价结算”的新机制,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交易。

这意味着电网企业不再扮演唯一购电方,而更多充当交易平台和电力输送方,电网需要建立适应高频次交易的新型计量结算体系,以便处理海量分布式交易。这一要求在2025年7月18日印发的《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中得到了技术规范支持。

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全面推进,调度机构也从过去“传统经验决策”转向依据市场出清结果实施中立调度,可以预见,未来调度指令与市场信号将实时叠加,共同引导发用电行为,如果电网企业仍沿用传统管控思维,显然无法适应这样的市场生态。

其次,平台治理强调技术与数据赋能。1710号文第16条提出推动人工智能和数字化技术赋能电网发展,明确要求创新“数智”办电服务模式。

未来电网将既是电能传输的物理网络,也是数据交换的信息平台,通过向社会公开配电网承载力等数据,电网可以引导分布式电源合理布局;通过为用户提供能效分析等数据服务,电网可以促进全社会节能降碳。

文件在“优化用电营商环境”部分提出:“探索全过程数智办电服务,研究建立一地受理、多地协同机制,推动跨省用电业务高效通办。”这预示着电网企业可以基于数据创造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跨区域的一站式用电接入服务。

借助人工智能和先进通信技术(如量子通信、物联感知、5G-A/6G等),电网企业有望拓展更多应用场景,实现网络基础设施与电网业务的深度融合。

总体来看,数字化转型为电网平台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电网企业将运用数字技术提升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和运营效率,通过数据增值服务开辟新的利润来源。

还有,平台化治理强调在开放中坚守安全底线。1710号文在突出服务导向的同时,明确了各参与方的安全责任边界,确保“有序放开与有效监管并重”。

并网主体在享受便捷接入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调节责任和安全义务。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联合印发实施《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工信部联电子〔2025〕7号),提出推动建立储能型锂电池碳足迹认证体系和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与安全性,为储能参与系统调节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

这说明新型储能等并网主体在获得市场机遇的同时,也被纳入严格的安全和品质监管范畴。而且,1710号文强调新能源并网要严把性能关,明确新型并网主体的安全标准不打折扣,“三道防线”保护要求必须落实到位。

通过完善规则设计,实现权责对等,电网平台上的各方才能在追求自身发展时共同维护系统安全,这种开放与安全并重的治理逻辑,体现了现代电力治理体系的精细化:既鼓励创新参与,又确保底线安全不破。

电网企业需要据此转变管理理念,从过去管控主体的思维转向平台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通过制度创新来引导各方有序参与、合作共赢。

04 生态演进

能源电力体制的上述变革,将引发行业生态的深刻调整。1710号文的实施叠加2025年密集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政策,预示着中央与地方、电网与电源、传统主体与新兴业态之间的关系将被重塑。

面对新格局,各类市场主体需要审视自身角色,及时调整战略,以在变革中掌握主动权。

下面分别分析主要利益相关者在战略规划维度下受到的影响及相应的行动建议。

4.1 地方政府:转变思路,统筹发展与消纳

地方政府在新格局中需调整发展思路。过去,一些地区倾向于通过大规模推进新能源项目来拉动投资,但对消纳条件考虑不足,如今,随着规划刚性约束强化和新能源消纳政策完善,地方政府必须在约束中寻求发展空间。

2025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要求统筹新能源开发与消纳,强化电网调度优化和承载力评估,这提示着地方必须摒弃“粗放式规模扩张”模式,转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发展路径。

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升本地消纳能力和优化营商环境上,如加快建设本地调峰电源和灵活性资源,完善需求响应机制,提高承接外来电的能力;同时,要积极配合国家跨省输电通道规划建设,做好项目用地、环评等保障,把本地区新能源基地纳入全国大格局中谋划。

对于不符合规划的新项目,地方需严格把关、宁缺毋滥,确保“零非规划项目核准”红线不被触碰。在规划执行层面,建议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建立规划项目月度跟踪和通报制度,联合电网企业监测重点工程进展,对滞后的项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另外,地方政府还可因地制宜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工程,如结合产业园区建设零碳园区等,实现能源项目与产业发展的协同,为上级规划提供创新样板。

总之,地方政府应从过去追求装机规模的政绩导向,转向以消纳率、利用率等质量指标作为核心评价导向,确保地区发展与国家战略同频共振。

4.2 电网企业:开放共享,提升效率与服务

作为能源枢纽平台的运营者,电网企业肩负关键的转型任务。它们既承担着保障安全可靠供电的社会责任,又面对着降本增效的监管要求,还要应对众多新兴主体涌入带来的复杂关系。

首先,在规划层面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精细化投资和运营能力。前文提到的“适度超前、不过度超前”原则和新版输配电定价办法,实际上对电网公司的规划准确性和成本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只有严格符合规划且论证充分的投资才有望纳入准许成本回收,盲目扩张将面临收益受限的风险。

因此电网公司应强化内部规划协调机制,运用数字化仿真等手段提升负荷和电源预测精度,做到“投一项目、成一项目”,避免资源浪费。

其次,在运营调度方面,新能源高占比要求电网具备更强的资源整合和灵活调度能力。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于2025年1月6日发布《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发改能源〔2024〕1803号),部署了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一系列任务,这对电网企业的调度体系、应急处置和源网荷协调能力都是直接考验。

电网公司应加快建设新型调度技术平台,如打造云-边协同的智能调度系统,实现各级调度数据共享与自动协同,提升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实时平衡能力。

第三,电网企业需大幅提高开放共享水平。在新体制下,电网不再封闭运行,而要作为公共平台为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提供公平接入和高效服务,这要求电网企业转变过去“单一管理”的姿态,强化“服务于各类并网主体”的意识。

具体举措应包括完善并网服务流程,提高接网效率和透明度;主动共享配网容量等关键信息,为市场主体投资决策赋能;建立健全中立的市场交易平台和计量结算系统,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同时,电网企业应将数据服务培育为新业务增长点,挖掘用电大数据的价值,为政府和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电网企业内部也需要深化改革,调整组织架构以适应平台化运作,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与市场主体协同互动的工作机制等。

最后,电网企业仍须牢守安全和可靠底线。在多元主体并存的新生态下,电网公司应牵头建立健全电力系统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各环节安全责任,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防护。

通过开放与监管并举,电网企业才能实现从垄断管控者向开放服务商的平稳转型,在新型电力系统中找到自身新的价值定位。

4.3 发电企业:拥抱规划约束,探索灵活经营

对于发电企业特别是新能源开发商而言,本轮转型意味着将告别过去粗放扩张的阶段,严格的统一规划使项目核准与并网门槛提高,各类新能源项目必须纳入规划盘子才能上马。短期看,这可能放缓部分地区新增项目的上马速度,但长期有助于降低未来的弃风弃光风险,提高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对于技术先进、调节能力强、与电网友好互动的发电企业而言,一个规范有序的规划环境反而提供了更稳定的预期,它确保了项目建成后能够按期并网并得到保障性消纳,不会轻易遭遇限电之痛。

值得注意的是,市场机制的完善也在同步推进。2025年12月11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试行)》(发改能源〔2025〕1476号),逐步放开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报价限制,在不新增经营主体等前提下允许开展集中报价,即允许多个场站在同一固定场所提交报价信息。

这一机制利用场站间发电预测偏差的互补,降低了单个场站的偏差考核风险,为新能源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市场应对工具,发电企业应充分用好这些新政策,积极探索多元化盈利途径。

如通过配置一定比例的储能参与调峰,提高出力可控性,以获取调节辅助服务补偿;参与现货市场和中长期合约相结合,锁定部分收益应对现货价格波动风险;利用绿色电力消纳机制,如绿证交易或直供协议,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获取溢价收益。

此外,发电企业还应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协调沟通,确保配套送出工程与电源项目同步规划建设,避免“孤网电厂”现象。

总之,在规划和市场“双重约束、双重驱动”的新环境下,发电企业要从追求装机规模转向注重运行质量,通过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自身对市场和政策变化的适应力。

4.4 设计单位:融入统一规划,创新电网设计

电力规划设计单位(如电力设计院等)在新形势下将发挥更加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一方面,“统一规划”要求设计单位转变传统按地域和局部最优设计的思维,全面融入全国能源“一盘棋”格局。在项目前期论证和规划咨询中,设计单位应自觉以国家和区域总体规划为边界条件,避免片面从项目业主角度追求局部最优而与大局规划冲突。

对于跨省区的重大输电工程和新能源基地送出工程,设计院需要加强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主体的协同,确保线路走廊、变电布局等方案符合国家统一规划布局要求。

另一方面,新型电力系统对电网工程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设计单位需紧跟技术发展,在方案中充分考虑主网-配网-微网的协同运行和各类新技术应用。

如在配电网设计时,要适当超前规划变电站和配电设施布局,提高局部地区规划设计和防灾标准;在园区或校园微电网项目中,注重源网荷储各环节的智能控制和友好解耦设计,保障微电网自稳能力;在大电网主网架设计中,提前预留接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和远距离送电的灵活调节装置(如可控串补、柔性直流等)。

同时,设计单位应加快采用数字化工具,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仿真验证能力。如开发高比例新能源条件下的电网负荷预测和网架优化模型,帮助各地评估源荷增长情景下电网薄弱环节和灵活性需求;利用数字孪生技术对规划方案进行仿真推演,验证不同方案下电网安全稳定性和经济性,为决策提供依据。

为了适应“主配微协同”新架构,设计单位还应加强跨专业技术融合能力,培养既懂传统电网又通晓储能、通信、控制等领域的复合型工程师,以胜任新型项目设计。

最后,在具体工程实施层面,设计单位应与电网企业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强化全寿命周期设计理念,兼顾工程建设的可实施性与未来运维成本,通过优化设计为电网高质量建设和运营打下坚实基础。

4.5 施工单位:强化工程管理,保障安全交付

承担电网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将在新一轮电网提质升级中迎来机遇和挑战。一方面,随着“十五五”期间主干网架加强、配电网改造和新能源并网工程的大量展开,施工企业将拥有充足的市场空间。

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施工企业必须强化管理,确保如期高质量交付,以支撑规划目标按期实现。

首先,施工单位应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尤其是对跨省输电通道等重点工程,要确保工期和投产时间与规划进度高度一致。应建立关键里程碑管理制度,将项目按期投产率纳入绩效考核,确保规划确定在某一年投产的重点工程能够如期交付。

其次,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安全和社会风险防范。电网线路走廊长、覆盖范围广,在施工中可能遇到征地难题和周边居民的不理解,如果前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足,可能引发群体性阻工事件,拖延工期甚至中断项目。

施工单位应配合项目业主和当地政府,将重要输变电工程纳入政府重点工程清单,提前做好沿线群众工作;在开工前必须完成全部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确保“零遗留”再动工,以免留下隐患。

再次,施工企业需加强供应链协调与质量管控。当前高端变压器、换流阀等电网核心设备生产周期长且集中于少数厂家,施工单位应提前与设备制造商协同排产,做好设备到货的时间管理和质量验收,避免因供应链延误影响工程进度;同时,积极采用标准化设计和模块化施工等新工艺,提升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

最后,针对未来电网工程技术含量提高的趋势,施工单位应加快人才和技术储备。例如开展对特高压直流、柔性输电、新型储能电站施工方法的专项培训;引入BIM(建筑信息模型)、无人机巡检等数字化工具辅助施工管理和质量监测,以适应新型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通过精细管理和科技赋能,施工企业将能够更好地保障电网工程的安全、高效交付,在服务国家战略中实现自身发展。

4.6 设备制造商:攻关核心技术,夯实装备支撑

电力装备制造企业是电网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支撑者。“主配微协同”电网建设对高性能电力装备提出了新的需求,国内设备制造商应抓住机遇,加快技术攻关和产品迭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

首先,围绕特高压、柔性直流等关键领域,加大核心技术研发投入。1710号文明确提出要研发应用大容量断路器、超长距离交直流GIL(气体绝缘输电线路)等高性能电力装备,加快新型构网技术的工程化验证和推广。

对此,设备企业应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例如提升特高压断路器开断能力、研发新型绝缘材料以实现超长距离GIL可靠运行、改进柔性直流换流阀的模块化设计等,以满足新型电网建设对关键设备的性能要求。

其次,制造企业要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可靠性。随着电网对稳定性要求提高,新型储能、电力电子装备大规模并网,任何设备缺陷都可能对系统安全产生放大效应。制造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每一批次产品稳定达标。

同时积极响应政策号召,例如工信部牵头的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中关于产品安全和碳足迹管理的要求,将绿色低碳和全生命周期安全纳入产品设计制造过程。

再次,设备厂家应提升对定制化需求的响应能力。各地电网情况差异大,尤其在配电网和微电网领域,不同场景可能需要定制化的设备解决方案,厂家应加强与电网公司、设计院的协同开发,根据区域电网特点提供因地制宜的装备(如适应高海拔的变压器、防风沙的输电塔材等)。

在储能、电动汽车充电等新兴领域,设备企业也应积极布局,开发高安全性长寿命的大规模储能电池及其变流器、研制大功率快速充电设备和智能充放电控制系统等,满足新业态对设备的新要求。

最后,面对电网投资模式的变化,设备制造商也可探索商业模式创新。例如针对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项目,引入设备租赁、融资租赁或基础设施REITs等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25年12月1日印发《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行业范围清单(2025年版)》,在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将储能设施、特高压输电项目以及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等纳入申报范围,为相关项目探索REITs融资提供政策依据),以降低用户一次性投资压力,扩大先进装备的市场应用规模。

综上,设备制造企业应以创新驱动为核心,夯实电网技术装备基础,在支撑电网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实现产业升级。

4.7 技术研发企业:赋能数字转型,保障网络安全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离不开数字技术和通信技术的深度赋能。对于从事电力软件研发、信息通信和新兴技术应用的企业来说,1710号文蕴含着大量机遇,这类技术研发公司应聚焦电网数字化、智能化需求,提供高水平的解决方案,助力电网企业实现平台化转型。

首先,在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领域,研发企业可发挥专业特长开发智能调度和交易平台。随着电力现货市场和多边交易活跃,对交易撮合、实时结算、安全校核提出极高要求,技术公司应协助电网构建统一的电力调度与交易数据平台,实现调度指令与市场出清结果的无缝衔接。如开发日前市场与AGC自动控制相结合的决策支持系统,实现“市场出清即调度计划”,提高新能源消纳和安全控制的协同性。

其次,在配电网和用户服务领域,大力推动“数字化+”应用。研发企业可与配网公司合作开发配电物联网平台,对配电网设备运行状态、分布式电源出力、用户负荷变化进行实时感知和大数据分析,提升配网的感知和自愈能力;同时,围绕“获得电力”服务优化,提供线上办电、小微企业接电快捷评估等数字化产品,实现跨地区业务协同办理,提升用户体验。

第三,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方面,研发企业大有可为。随着电网逐步演变为“一个连接成千上万节点的物理+信息网络”,其所面临的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风险骤增。1710号文要求建立覆盖主网、配网、微网各要素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电力网络安全防御,健全电网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具备网络安全专长的科技公司应抓住这一契机,为电网量身定制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态势感知平台以及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方案,确保电网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安全无虞”。

此外,新型电力系统还涉及诸多前沿技术融合,如能源区块链、人工智能调度决策、北斗授时在电网中的应用等,这些都是技术研发型企业可以深耕的方向。通过政产学研联合攻关,研发企业能够推动这些前沿技术从实验室走向电网现场,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

总之,技术研发公司应立足电力系统数字化升级需求,在做好“赋能者”和“护航者”的同时,寻求自身商业价值,实现与电网发展的双赢。

05 风险防控

在战略规划主线下,各行业主体还需高度关注潜在的风险类别,并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以确保电网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以下归纳几类主要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5.1 规划及政策风险

统一规划的执行若不到位,可能出现规划目标落空或项目推进滞后,造成“五年规划”无法如期兑现,比如地方未完成新能源消纳权重目标或重点工程未按期建成,都将影响全国能源布局的均衡推进。

防控措施上,一是强化规划督查考核机制,建立规划执行的监测预警体系,对省级年度消纳指标完成率低于要求比例的及时预警整改;二是落实违规建设项目零容忍,各级能源监管部门应每季度排查核准项目清单,发现超规划项目立即叫停问责,确保“零非规划项目”。

此外,中央应完善能源法等上位法规,明确违反规划擅自核准的法律责任,提高各主体遵循规划的纪律性。

5.2 投资效益不确定性

电网投资“适度超前”意味着需要前瞻布局,但“不过度超前”又要求防范投资浪费,如果投产项目利用率不高,将导致资产闲置、收益难以覆盖成本。为降低此风险,首先要强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在立项前开展充分的成本效益分析和多情景负荷预测,尽量避免建设“无效工程”。

其次,监管部门已经建立了严格的收益监管和清算机制,如对利用率低于设计值一定比例的输电通道,倒查规划决策责任;对偏离规划的投资不予纳入准许成本,促使电网企业谨慎决策。

电网企业应适应这一监管新常态,通过内部精益化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同时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参与共建,以分摊投资风险(例如通过增量配电网、储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实现融资退出)。

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投资风险主要来自市场电价波动和政策变动,应对措施包括签订中长期购电协议锁定部分收益、提高自身预测精度降低偏差考核损失等。

5.3 电力系统安全风险

高比例新能源导致电力系统惯量下降、调节难度加大,任何局部失稳都可能引发大范围连锁故障,为防控系统性风险,须构建全方位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电网运行监测和预警,完善各级调度的安全校核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充分利用大数据和AI手段对电网运行状态进行动态评估,做到隐患早发现、早介入。

另一方面,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是根本之策。通过加快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调节电源,加强需求侧响应,引入更多快速灵活的调节资源作为系统“缓冲器”。

正如《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所要求的,要在2025—2027年每年支撑新增2亿千瓦以上新能源的合理消纳,全国新能源利用率不低于90%。

这需要源网荷储各方面共同努力:源侧建设足够的调峰能力,网侧强化智能调度和动态安全控制,荷侧挖掘可中断负荷和用户侧储能潜力,多管齐下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此外,对于新型并网主体可能带来的冲击(如分布式电源、电动车大规模接入),也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接入规范,严格执行“三道防线”要求,将安全风险消弭在萌芽状态。

5.4 市场交易风险

随着电力市场化程度提高,价格波动和交易不确定性将加大市场主体经营的不稳定性,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可能面临现货价格剧烈波动、偏差考核费用等风险。

对此,首先应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完善中长期合同、电力期货等风险对冲工具,帮助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收益。例如通过年度双边合约锁定一部分电量价格,再参与现货市场获取边际收益,从而平衡风险收益。

监管机构也需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防范市场操纵和滥用市场力等现象,保障市场长期健康运行。

从企业自身角度,发电企业应提升经营的灵活性和专业能力,提高负荷和出力预测水平,优化机组组合和检修计划,降低因偏差导致的损失;储能和虚拟电厂运营商则可通过聚合资源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获取容量补偿等稳定收入来源。

售电公司则要加强对用户负荷的精细化管理,运用大数据提高购售电策略精准度,防止因判断失误造成亏损。

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构建过程中,相关部门也在逐步完善市场风险预警和缓释机制,建立全国电力市场运行监测评价制度,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苗头并加以干预。

5.5 数据与网络安全风险

电网数字化、平台化后,网络攻击和数据泄漏的风险显著提升,一旦调度系统、用电数据等遭受攻击或篡改,可能危及电网安全和用户隐私,对此,要构筑电力系统的网络安全防线。

一是完善电力监控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如针对调度主站、变电站控制系统部署入侵检测和防火墙,重要控制指令需多重认证,全过程留痕审计;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演练,提升对网络攻击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网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策略。对关键敏感数据(如电力交易结算数据、用户负荷数据等)实施严格的访问控制和加密存储,加强数据传输的安全检测,防止数据在共享和开放过程中被不当使用。

三是建立政企协同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电网企业应与网信、公安等部门联动共享威胁情报,及时封堵新型网络漏洞。通过以上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在享受数字化便利的同时,网络与数据安全“严密无虞”。

5.6 供应链与工程交付风险

电网大规模建设带来设备供应链和工程交付压力,如果供应链管理不善,关键设备供货延误或成本飙升,将影响项目进度和投资效益,对此,应构建稳健的供应链保障体系。

电网企业和施工单位需加强与主要设备制造商的战略合作,提前锁定产能和交货期,建立关键设备库存或备品备件制度以应对突发缺货;同时鼓励更多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降低单一供应商依赖。

政策层面可引导金融机构对关键设备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确保其扩大产能以匹配电网建设节奏。

工程交付方面,集中开工可能导致人力和资源调度困难,施工安全风险上升,建议合理安排建设时序,避免在同一区域、同期过度集中施工;加强施工单位资质审核和施工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可控。

对于跨省特高压等超大型工程,实施总承包+专业分包模式,引入具有丰富经验的总承包单位统筹协调各专业队伍,提升大型工程的组织效率和风险管控水平。此外,将部分易受极端天气影响的工程节点安排在气候相对温和季节施工,做好防洪防冻等应急预案,也有助于降低不可抗力因素对工程交付的冲击。

通过供应链、施工链同步管理,可最大限度降低因物料或施工问题导致的项目延期和成本超支风险。

06 写在最后

作为“1710号文深度解读”系列的开篇,本文剖析了1710号文在战略规划维度的核心布局,可以认为,文件的出台为充满变量的能源系统确立了稳定的基础规则。

在新能源发电物理波动性强、市场主体类型多元、技术迭代不确定性的形势下,1710号文通过重申“统一规划”的刚性约束,奠定了全国“一盘棋”的治理基调;通过构建“主配微协同”的物理架构,解决了电力系统稳态安全与动态灵活性的兼容难题;通过确立“平台化”的治理逻辑,理顺了电网企业从垄断管控走向开放服务的新型生产关系。

这三大支柱共同构成了新型电力系统的战略底座,为“十五五”乃至更长时期的能源转型提供了确定性的规则框架。

战略已定,规划已明。对于行业从业者而言,深入理解这套全新的规划语言和治理逻辑,是把握后续具体变革的前提,跨区资源互济的落地、配电网层面的服务转型、新业态的进入与规范,其根源均在于此。

唯有在战略指引下保持定力、提前布局,方能在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大潮中找到确定的发展坐标,在能源革命的新时代续写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